美國版權局:AI 藝術不能受到版權保護

最近美國版權局 (USCO) 做出決議,再度拒絕對人工智慧生成藝術作品的版權請求。一個三人委員小組審查了史蒂芬.泰勒 (Stephen Thaler) 所提出的對2019 年裁決再審請求,然而發現他的AI生成圖像「缺乏主張版權所需的人類作者身份」。

泰勒於 2018 年 11 月首度將他的「創意機器」算法產生的圖像,帶到 USCO申訴,泰勒說這組圖最近的天堂入口,是描述「模擬瀕死體驗」系列的一部分,其中一種算法重新利用圖片來創建合成垂死大腦所看到的圖像。泰勒向 USCO 指出,他“正在尋求將這種機器生成的作品,註冊為創意機器所有者的受僱產生之作品”。

但是,美國版權局發現這些作品缺乏“人類作者身份”的版權不可缺要素。版權局指出,現行版權法僅對「建立在 [人類] 思想的創造力基礎上」「智力勞動成果」提供保護。而泰勒認為這種「人類作者身份」的要求是違憲的而上訴,但 USCO 不願意「背離一個世紀的版權法理學」。

泰勒的律師Ryan Abbott告訴Engadget新聞說,「我們不同意版權局的決定,並計劃提出上訴……人工智慧能夠在沒有傳統人類作者的情況下進行功能性創造性的輸出,保護AI生成的作品版權,對於促進生產具有社會價值的內容。根據當前的法律框架,提供這種保護是必需的。」

然而,泰勒此前曾在多個國家測試過專利法的限制。美國專利商標局、英國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都拒絕了他的申請,內容是一種名為 DABUS 的人工智慧產品發明人。他已經對這些裁決提出上訴。

委員小組根據美國版權法的案例先例,法院「一致認定非人類表達不符合版權保護的條件」。例如1997 年的一項裁決認為一本所謂的神聖啟示書缺乏版權保護所必需的人為安排和管理要素,以及2018 年的一項裁決認為猴子的自拍照不能夠由於侵犯版權而起訴。


參考:Jane Recker, U.S. Copyright Office Rules A.I. Art Can’t Be Copyrigh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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