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公民舉報和保護吹哨者制度的必要性

在文明國家中,公民舉報和保護吹哨者是維護公共利益、打擊不法行為、促進社會正義的重要手段。吹哨者是指那些揭露組織內部非法、不誠實或有不正當行為的人,他們可能面臨著被報復、訴訟、污名化或失業的風險。因此,他們需要得到法律和社會的保護,以免受到威脅和打壓。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於吹哨者的保護機制有不同的規定和實踐,本文將介紹美國和歐盟的吹哨者保護機制,並指出台灣在這方面的不足和改進之處。

美國的吹哨者保護機制

美國是最早立法保護吹哨者的國家之一,其法律涵蓋了聯邦、州和地方層面。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依據多項法律反報復條款下專屬保護吹哨者之制度,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OSH Act)、《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水污染防治法》(Clean Water Act)、《能源再授權法》(Energy Reorganization Act)等。這些法律規定了吹哨者可以向OSHA提出申訴,並要求OSHA調查和處理報復行為。如果OSHA認定存在報復行為,則可以命令被告恢復原狀,賠償吹哨者的工資、利息、醫療費、律師費等。如果OSHA沒有及時處理申訴,或者吹哨者對OSHA的決定不滿意,則可以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

除了OSHA之外,美國還有其他一些專門保護吹哨者的法律和機構。例如,《假帳單法》(False Claims Act)允許吹哨者代表政府起訴涉嫌欺詐政府資金或財產的個人或組織,並獲得一定比例的賠償金。《撥亂反正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保護聯邦政府雇員免受報復,並設立了聯邦特別檢察官辦公室(OSC)和聯邦吹哨者保護委員會(MSPB)來處理吹哨者的申訴和訴訟。《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保護公開上市公司的吹哨者,並授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吹哨者提供獎勵和保護。《國防授權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保護國防部和國土安全部的吹哨者,並授權國防部和國土安全部的檢察長處理吹哨者的申訴 。

美國的吹哨者保護機制有以下幾個特點:

– 涵蓋範圍廣泛,包括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涉及多個領域和行業;
– 提供多種申訴和訴訟途徑,包括行政、司法和立法;
– 提供多種補償和獎勵措施,包括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分享賠償金、豁免處罰等;
– 建立多個專門機構,負責接收、調查和處理吹哨者的申訴和訴訟;
– 強調吹哨者的匿名性和保密性,防止吹哨者的身份被暴露或泄露。

歐盟的吹哨者保護機制

歐盟是在近年來才開始重視吹哨者保護的區域組織,其法律規定和實踐在不同的成員國之間存在差異。歐盟在2019年通過了《違反聯盟法律的舉報人士保護指示》(Directive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ho report breaches of Union law),要求所有成員國在2021年12月17日之前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該指令旨在建立一個統一的吹哨者保護框架,包括有關保密性、報復性行為和法律不確定性的措施,並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

– 涵蓋範圍包括公家部門和私營部門的多個領域和行業,如公共採購、金融服務、產品安全、環境保護、反洗錢等;
– 提供三級申訴途徑,即內部申訴外部申訴公開申訴。內部申訴是指向組織內部的負責人或專門機構提出申訴;外部申訴是指向有關聯盟法律執行權力的公共當局提出申訴;公開申訴是指向媒體或公眾提出申訴。指令鼓勵吹哨者優先選擇內部申訴,但也允許他但也允許他們直接選擇外部申訴或公開申訴,特別是在內部申訴無法解決問題或可能造成危害時。指令還規定,吹哨者在提出申訴後不會受到報復性行為的威脅,並且有權獲得法律援助和賠償。

指示的內容包括:

  • 定義了適用於該指令的違反聯盟法律的範圍,包括公共採購、金融服務、產品安全、環境保護、反洗錢、公共衛生等領域。
  • 規定了各種報告渠道,包括內部報告(向僱主或其他內部機構)、外部報告(向有關聯盟或國家機構)和公開報告(向媒體或公眾)。
  • 規定了對揭發者的保護措施,包括禁止任何形式的報復、提供法律和心理支持、保護揭發者的身份和個人資料等。
  • 規定了對違反該指示的行為的處罰措施,包括對僱主或其他負責人的罰款、停業、撤銷許可等。

一旦任何人知曉了違法行為,都可以成為吹哨者,向相關機構或當局提交報告,例如歐盟委員會、國家競爭機構、財務管理部門等,各機構將享有更多的權利,如免受法律追究。報告可能會被提交,並進行調查,以確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程度。 同時,歐盟委員會也贊助了一項面向全歐的吹哨者熱線,以促進跨國澄清機制和經驗分享。

吹哨者報告的信息對推動公正和透明的市場競爭至關重要,也對保護公眾和企業免受損失有著重要作用。而歐盟吹哨者保護機制正是激勵公眾和企業能夠大膽揭示各種違法行為,促進更公正更透明的市場競爭。

台灣【證人保護法】與美國、歐盟的吹哨者保護法相關機制相比,有哪些需要儘快加強之處?

就整體而言,台灣的《證人保護法》和美國、歐盟的吹哨者保護相關機制在保護吹哨者或證人方面還有一些差異和不足的地方。

首先,台灣的《證人保護法》屬於受害人或犯罪證人的保護類型,而非針對揭發行內違規行為的吹哨者。這導致許多證人或吹哨者要承受激烈的報復與恐嚇,甚至牽連家人等後續問題。

其次,與歐美國家相比,台灣在吹哨者的職場保護措施方面相對弱勢。歐美國家的吹哨者保護機制通常會設置獨立的保護組織,(如歐盟設立了跨歐吹哨者熱線協助檢舉報告)處理與吹哨人相關的事務並提供法律援助、及時支援和審核機制等等。

最後,台灣的《證人保護法》雖有防止恐嚇或報復的規範,但在行政、司法沒有有效配合和落實保護機制。這可能會導致許多吹哨人和相關人員退縮,因為他們認為揭露內部違規行為並不值得冒風險。

因此,台灣在證人保護和吹哨者保護機制方面仍有許多改進空間,希望未來能夠透過相關機制的修改以及組織間的合作,在保護揭發內部不當行為的吹哨者方面更給予更強大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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